關于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行為解讀之九:
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行為
《條例》第六十二條 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問題表現】
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行為主要表現為:有的黨組織、黨員為了防止自己的違紀違法行為被巡視巡察組發現,干擾、阻撓巡視巡察工作順利開展,對巡視巡察組要求提供的情況,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巡察組提供虛假情況;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視巡察組提供有關文件資料;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視巡察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組織領導巡視巡察整改不力,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應付、虛假整改;對反映問題的干部群眾進行威脅、打擊、報復、陷害等。
【執紀者說】
《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在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實現巡視全覆蓋?!薄吨袊伯a黨黨內監督條例》規定:“巡視是黨內監督的重要方式?!秉h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巡視巡察工作,強調巡視是黨章賦予的重要職責,是加強黨的建設的重要舉措,是全面從嚴治黨、維護黨紀的重要手段,是加強黨內監督的重要形式,要用好巡視這把反腐“利劍”。巡視巡察本質上是政治巡視巡察,是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政治監督。巡視巡察反饋意見是上級黨組織對被巡視巡察黨組織的政治要求,巡視巡察整改落實是被巡視巡察黨組織擔當政治責任,糾正政治偏差,開展黨的自我革命的具體行動。被巡視巡察黨組織整改情況如何,直接反映其政治態度和能力,檢驗其對黨忠誠不忠誠、“四個意識”強不強、踐行“兩個維護”堅決不堅決。因此,被巡視巡察黨組織要把巡視巡察當成政治體檢的過程,及時發現自身存在的“政治病”,及時進行整改糾治,不斷凈化政治生態,而不能“諱疾忌醫”,更不能搞“紙面整改”。如某廳黨組書記在省委巡視組巡視該單位期間,要求下屬不要亂說話,向巡視組匯報問題要提前審批,對巡視組指出的濫發津補貼問題百般解釋、拖延不辦,被巡視組點名通報,并將相關問題線索移交省紀委監委處置。
《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的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行為本質上是對黨不忠誠、不老實,主觀上要具有對抗巡視巡察整改制度的故意。如果主觀上因過失,或者存在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因素導致整改不及時、不徹底,要根據黨員干部的主觀心態、危害后果、問題原因等因素,實事求是、審慎穩妥地進行定性處置,不宜一律“拔高”定性為違反政治紀律。
關于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行為解讀之十:
放任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行為
《條例》第七十五條 黨員領導干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不報告、不抵制、不斗爭,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問題表現】
放任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行為主要表現為:有的黨員領導干部缺乏黨性原則,在大是大非問題上立場不堅定、態度不鮮明、斗爭精神不強,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不想管、不愿管、不敢管,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得過且過,該報告不報告,該批評不批評,該糾正不糾正,該查處不查處,搞“和稀泥”,當“太平官”,做“老好人”,變相助長錯誤思想和行為滋生蔓延,破壞政治生態和政治環境。
【執紀者說】
《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于揭露和糾正違反黨的原則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斗爭,是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蛾P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對在大是大非問題上沒有立場、沒有態度、無動于衷、置身事外,在錯誤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爭,明哲保身、當老好人等政治不合格的堅決不用,已在領導崗位的要堅決調整,情節嚴重的要嚴肅處理?!眻猿衷瓌t是共產黨人的重要品格,是衡量一個干部是否稱職的重要標準。黨員領導干部講團結不是搞無原則的一團和氣,講和諧不是對政治原則問題含含糊糊,對大是大非問題不能做“開明紳士”,對不良現象不能聽之任之,而是要有正確立場、鮮明態度,敢于堅持黨性原則、敢于亮明態度、敢于糾正錯誤。我們黨歷來提倡團結,但團結是通過積極健康的思想斗爭達成的,不是無原則的一團和氣。共產黨人講黨性、講原則,就要講斗爭。在原則問題上決不能含糊、決不能退讓,否則就是對黨和人民不負責任,甚至是犯罪。如某紀檢監察組組長收到微信好友發送的多條丑化黨和國家領導人的信息,不抵制、不報告,受到黨紀處分。
《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違紀主體是黨員領導干部,而且是造成了不良影響,才追究黨紀責任。如果情節較輕,沒有造成不良影響,可以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